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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3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0-10-12 22:0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0年第23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0年第23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26号),涉及成都市3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十陵久贸综合市场(林鑫)经营黑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鱼(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463,购进日期:2020/04/27;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7089)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黑鱼15公斤,货值45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

当事人成都十陵久贸综合市场(林鑫)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不合格食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报告,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证索票不完善。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法律学习,完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5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郫都区多家家发副食超市经营特鲜黄豆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特鲜黄豆酱油(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580,生产日期:2020/01/01;规格型号:800ml/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渝青调味品酿造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807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特鲜黄豆酱油24瓶,共计19.2公斤,货值84元;已销售24瓶,共计19.2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

当事人郫都区多家家发副食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但该经营部进购时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进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进货渠道。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索证索票以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严格记录台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8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双流区华强食品经营部经营特鲜黄豆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特鲜黄豆酱油(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464,生产日期:2020-03-12;规格型号:800ml/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渝青调味品酿造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7090)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特鲜黄豆酱油240瓶,共计192公斤,货值720元;已销售240瓶,共计192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

当事人双流区华强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6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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