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八)。
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八)
一、苍南县金乡镇金剑峰食品厂生产的玉兰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苍南县金乡镇金剑峰食品厂生产销售“玉兰片”(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该批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结果为0.0826 g/kg,指标要求为不得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LH2007147)。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玉兰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合计罚没6000元,上缴财政。
二、苍南县福宁豆腐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豆腐皮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苍南县福宁豆腐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豆腐皮”(生产日期:2020年7月24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该批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结果为0.163 g/kg,指标要求为不得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LH2007152)。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苯甲酸的“豆腐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合计罚没534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