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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2020-09-28 23:08: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九)。

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九)

苍南县顺景大酒店所使用的黄豆芽、小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该酒店使用的黄豆芽(购进批次:2020年6月23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检测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检测结果0.129μ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Z-J20062911;小青菜(购进批次:2020年6月23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检测项目毒死蜱不合格,检测结果0.27mg/kg,标准值为小于等于0.1mg/kg,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HZ-J2006291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顺景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这一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两个法律条款,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定的情形,为此本案两法条应予以竞合吸收,按法律责任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另外,当前正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餐饮业经营者经营困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且该酒店已做好食品采购登记记录、保存好进货单据,并能如实交代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22.8元整,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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