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 第17号
2020年武城县第三季度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武城县喜庆聚涮烤店销售的羊肉(抽样单编号:NCP20371428434536306)、武城县洪臣水饺馆销售的鸡肉(抽样单编号:NCP20371428434536532)、武城县新震饭店的盘子(自消毒)(抽样单编号:XC20371428434442790)、武城县张磊农家乐饭店的餐盘(自消)(抽样单编号:XC20371428434442526)、武城县博方饭店的餐盘(自消)(抽样单编号:XC20371428434442434)。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城县喜庆聚涮烤店销售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4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城县喜庆聚涮烤店销售的羊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7月30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ZE10708/003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0日将编号ZZE10708/003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冷库中有羊肉229斤,当事人可提供抽检当天羊肉的供货方资质票据。现场提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及供货方资质票据。经调查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在商业街武城县陈村羊肉店购买的羊肉。共购买231斤,进货价格是33.5元/斤。当事人称没有销售这些羊肉。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用物质克伦特罗的羊肉的行为,违反了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至武城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立案。
二、武城县洪臣水饺馆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4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城县洪臣水饺馆销售的鸡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7月30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ZZE10708/005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五氯芬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0日将编号ZZE10708/005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冷库中有鸡肉,当事人可提供抽检当天鸡肉的供货方资质票据。现场提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供货方资质票据。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在金宝白条处进货3只鸡,共计99元。当事人称抽检当天由于金宝白条提供了鸡肉的票据,抽检剩余的鸡肉用来做菜,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目和销售记录。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用农药五氯芬酸钠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至武城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立案。
三、武城县新震饭店的盘子(自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1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城县新震饭店的盘子(自消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8月7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JQD2020074452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13日对武城县新震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该餐饮服务场所发现有消毒柜,执法人员现场测试该消毒柜发现能正常运转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13日对武城县新震饭店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后,当场下达了德武市监责改〔2020〕WCZ-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德武市监当行罚〔2020〕WCZ—0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0年8月31日,我局再次对该店餐饮具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仍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我局正依法进行核查处置。
四、武城县张磊农家乐饭店的餐盘(自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7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城县张磊农家乐饭店的餐盘(自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8月7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JQD2020073757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13日对武城县张磊农家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该餐饮服务场所发现有消毒柜,执法人员现场测试该消毒柜发现能正常运转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13日对武城县张磊农家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后,当场下达了德武市监责改〔2020〕WCZ-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德武市监当行罚〔2020〕WCZ—01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0年8月31日,我局再次对该店餐饮具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仍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我局正依法进行核查处置。
五、武城县博方饭店的餐盘(自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7日武城县博方饭店的餐盘(自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8月7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JQD2020073758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13日对武城县博方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该餐饮服务场所发现有消毒柜,执法人员现场测试该消毒柜发现能正常运转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13日对武城县博方饭店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后,当场下达了德武市监责改〔2020〕WCZ-0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德武市监当行罚〔2020〕WCZ—01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0年8月31日,我局再次对该店餐饮具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特此公告。
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