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绍兴古城北大院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绍兴加饭(花雕)酒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0330602301433446 | 样品名称 | 绍兴加饭(花雕)酒 |
生产日期 | 2009-01-08 | 规格型号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古城北大院餐饮有限公司 |
检验结论 | 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7946-2008 要求,酒精度(20℃)项 目不符合 GB/T 17946-2008 及标签标示值要求;其余所检有标准值的项目符合 GB/T 17946-2008 要求;除上述以外的所检项目仅提供实测数据。 | 检验机构 | 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0-06-1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0-06-17 |
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3、已于(2020年8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304号。具体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黄酒; (2)没收违法销售的剩余的黄酒3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4)罚款: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