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期间查获1起不合格食品,经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当事人:南浔善琏凤枝干货店;负责人:刘凤枝,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503MA2B3WXL6F;住所: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含山村综合市场37号。
2020年6月11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鸭蛋进行抽检,检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流动商贩购进鸭蛋15kg,进价10元/kg,之后当事人以1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该批次鸭蛋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30元。因未索证索票,无法查实进货渠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销售含有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处罚款2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3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