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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

2020-09-14 23:45: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二)。

关于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十二)

一、苍南县康太利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式包饭紫菜(藻类干制品)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沈阳特易家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韩式包饭紫菜(藻类干制品)(规格:0.0357 Kg;生产日期:2020-05-18,标示生产单位:苍南县康太利水产品有限公司),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2020SSJ00592。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苍南县康太利水产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提出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公司的仓库、留样柜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韩式包饭紫菜)。当事人声称,该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南二马路温州城B座负一层131号陈翠玲假冒其公司名称、企业地址生产韩式包饭紫菜。鉴于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它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苍南县先景干制水产品商行经销“醉泥螺”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苍南县先景干制水产品商行抽检的醉泥螺(规格:240g;生产日期:2020-06-14;标示生产单位:瑞安市开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SP-J20006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苍南县先景干制水产品商行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32元;二、并处以罚款7500元,合计罚没款7932元,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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