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不予行政处罚。
2起任务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424321330087的鸭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忠英干货摊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盐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销售者购进鸭蛋,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进的鸭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005134152的牛前腿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吴建法牛肉摊销售的牛前腿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购进牛前腿肉,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牛前腿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