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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8-07 22:33: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市监通告〔2020〕33号)。据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号)、《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4号),涉及内蒙古自治区3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1家专业合作社。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赤峰市蒙古刀酒业酿造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原烈马酒;生产日期:2019年09月28日;抽样基数:8瓶;检验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检验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赤峰市蒙古刀酒业酿造厂生产经营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赤峰市蒙古刀酒业酿造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酿造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拼 多 多蒙古刀酒业专营店(赤峰市蒙古刀酒业酿造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原烈马酒;生产日期:2019年09月28日;抽样基数:8瓶;检验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检验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拼 多 多蒙古刀酒业专营店经营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拼 多 多蒙古刀酒业专营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专营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怡碗粥•苦荞面粉;生产日期:2020年03月10日;抽样基数: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铅; 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重金属铅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面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了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专营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内蒙古初牧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新牧哥™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0日;抽样基数:13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初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产品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牛肉干。经调查,牛肉干产品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由于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红烧酱汁造成的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符合原料带入原则,但其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红烧酱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3、4.1.3.1.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初牧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专营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天猫新牧哥旗舰店(呼和浩特市乾牛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新牧哥™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0日;抽样基数:13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乾牛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干产品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该批次产品过程中,使用的红烧酱汁造成的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但其产品没标明红烧酱汁。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牛肉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乾牛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专营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六、苏尼特右旗瑞利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油饼;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7日;抽样基数:11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验机构: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苏尼特右旗瑞利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黄油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苏尼特右旗瑞利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酿造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淘宝牧民合作社(苏尼特右旗兴牧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油饼;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7日;抽样基数:11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验机构: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苏尼特右旗兴牧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黄油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0元、罚款40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苏尼特右旗兴牧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酿造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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