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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2020-07-29 23:54:4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七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张家口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水岸云锦2#、3#住宅楼及3#、4#、5#配套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22504.37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丽芳作出罚款31125.22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西山产业集聚区后勤保障基地H区二期住宅小区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2284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源源作出罚款3228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路北区鹄博幼儿园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鹄博幼儿园有限公司内装修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鉴于法定从重情节,对刘来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该企业在沧州市建设的华兴太阳城二期3#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汉市金方园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迁西县建设的德誉华苑三期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迁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威县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所属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未经过冲洗平台,砂石输送带密闭不严,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邯郸市众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2018年度全省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2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及文件等制度;安全投入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及文件,本年度安全计划、台账、清单、发票、防护用具、防护服装合格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材料;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合格证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危大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等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八、保定市保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案

2019年11月2日,保定市复兴路西延建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坑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企业作为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要求程序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等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九、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艺术大道-南水厂)工程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十、陈久兴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艺术大道-南水厂)工程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久兴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科科长,负责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2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个月的行政处罚。

十一、梁庆元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艺术大道-南水厂)工程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梁庆元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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