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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乌鸡不合格 四川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

2020-07-24 10:04: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遂宁新都1批次不合格乌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遂宁新都1批次不合格乌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遂宁新都经营的1批次乌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20年第14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乌鸡,抽样编号SC20510000003930667;产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20年1月23日;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遂宁新都;生产企业:南大食品有限公司活禽屠宰场;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船山区局)现场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遂宁新都购进15公斤乌鸡;货值624元;已销售15公斤(含抽样2.48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船山区局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召回0瓶,共计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养殖不规范所致。船山区局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加工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召回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该店表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就未在上家购货了。

(三)行政处罚情况

鉴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知道其购进的乌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员、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反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使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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