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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7-17 23:22: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二)。据通告,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生产领域不合格食品3批次,现已完成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23930044的老醋凤爪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大钔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醋凤爪(生产日期2020-04-09,标示生产企业:苍南县大钔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30000,30000,29000,28000,29000 CFU/g,标准要求n=5,c=2,m=10000,M=100000 CFU/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004042 。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老醋凤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0.00元;(二)罚款550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23930054的厨兴麻辣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厨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厨兴麻辣腿(规格:100克/包,生产日期2020-04-13,标示生产企业:苍南县厨兴食品有限公司),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13000,〈10, 〈10, 〈10,〈10 CFU/g,标准要求n=5,c=2,m=10000,M=100000 CFU/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004057 。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麻辣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二)罚款550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23930066的蜜汁鸡翅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笼美味食品小作坊加工的蜜汁鸡翅(规格:10只/包,生产日期:2020-04-18,标示生产者:苍南县笼美味食品小作坊),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19000,20000,20000,17000,19000CFU/g,标准要求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004090。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加工、销售不合格蜜汁鸡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00元;(二)罚款33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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