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网站7月14日消息,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公示8批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402270230227的黄鳝和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02270230228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晓烽水产品店经营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柒元陆角(47.6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二、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02270230230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嘉北街道建帮水产品摊经营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10.0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02270230231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老王淡水产品摊经营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肆角(11.4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四、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02270230234的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光荣海水产品摊经营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贰角(24.20);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五、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11316030525的黄鳝、 NCP20330411316030527的鲫鱼、 NCP2033041131603052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其成水产品店经营的黄鳝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鲫鱼经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牛蛙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耐斯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与第(七)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三佰贰拾捌元(328.00),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六、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11316030564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有生水产品店经营的黄鳝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耐斯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罚款人民币三仟伍佰元整(¥3500.00)。
七、抽样编号为 NCP20330411316030502的鸭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小鹿副食品店经营的鸭蛋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生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八、抽样单编号为XC20320124280631178的“鲜葱味白苏打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白马镇康居路社区店的“鲜葱味白苏打饼干”(生产日期:2019年7月9日;商标:美丹;规格型号:248克/袋)经抽样检验,(检测报告NO:QC20-055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在收到江苏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后,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将检测报告送达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核查与询问,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鲜葱味白苏打饼干”的过程中,全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格检测数据记录。2020年4月24日,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将鲜葱味白苏打饼干(发酵饼干;生产日期:2019年7月9日;商标:美丹;规格型号:248克/袋)的备样品送至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再次检测,检测报告编号:检01202005217,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GB/T 20980-2007标准要求。2020年6月17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在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白马镇康居路社区店内抽检了由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葱味白苏打饼干(发酵饼干;生产日期:2019年7月9日;商标:美丹;规格型号:248克/袋)检测不合格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原因为销售过程中食品储存不当所造成。
鉴于上述两种情况,无证据证明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有相关违法行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撤销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