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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7-13 21:1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0年第12期)。据通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郑州7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一、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天然矿泉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 2019-04-2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 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718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天然矿泉水”2箱(24瓶/箱),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68元。该公司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销售的“中粱肉饼(五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销售的“中粱肉饼(五香)”(生产日期: 2019-09-2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740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共购进“中粱肉饼(五香)”35个(120克×10个×6袋/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15元,违法所得265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

三、郑州市金水区小吴臊子面店销售的“凉调皮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吴臊子面店销售的“凉调皮冻”(生产日期: 2019-11-23),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84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吴臊子面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小吴臊子面店购进上述批次“凉调皮冻”2公斤,已销售0.2公斤,封存1.8公斤,货值金额18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小吴臊子面店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食品原料“凉调皮冻”,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移送该案,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调查中。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小吴臊子面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更换了原凉调皮冻供货商,并加强采购环节严格把守食品原料关,强化原料进货票据查验制度。

四、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销售的“台式烤肠”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销售的“台式烤肠”(生产日期: 2019-07-04),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76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台式烤肠”1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400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销售的“武陟油茶(怀山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销售的“武陟油茶(怀山药)”(生产日期:2019-09-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霉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76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和复检,异议未被认可,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共购进“武陟油茶(怀山药)”(生产批号为2019-09-01)10袋(400克/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9元,违法所得24元。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郑东新区家和超市龙兴嘉苑二号院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500元;罚没合计55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红煌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

六、郑州市管城区云峰食品商行销售的“桂花蜂蜜西湖藕粉(方便食品)”和“桂花莲子西湖藕粉(方便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云峰食品商行销售的“桂花蜂蜜西湖藕粉(方便食品)”(生产日期: 2019-09-24)和“桂花莲子西湖藕粉(方便食品)”(生产日期: 2019-09-24),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其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7569、GC19410000443037570),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云峰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云峰食品商行从杭州市光荣食品厂直接购进上述产品“桂花蜂蜜西湖藕粉(方便食品)”、“桂花莲子西湖藕粉(方便食品)”各10件(570g×14),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360元,违法所得896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区云峰食品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管城区云峰食品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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