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2020-07-10 22:3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0年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一)

2020年6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3件,餐饮领域核查处置任务5件,共8件,现已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HZ-J20041435的金丝香粘大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祥兴米行(经营者:黄小明)销售的金丝香粘大米(规格:24.75kg/袋散称,生产日期2020-04-22,标示生产企业:宣城市峰润油脂有限公司),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镉(以Cd计)项目检测结果为0.34mg/kg,标准要求≦0.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4143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金丝香粘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非自产自销,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并处以罚款5100元,合计5208.9元,上缴财政。

二、抽样编号为HZ-J20030951墨鱼嘴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红萍干制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白小萍

)销售的墨鱼嘴干(生产日期:2020年03月21日;规格:散装,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苯甲酸及其纳盐(以苯甲酸计)实测结果为0.0576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3095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墨鱼嘴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罚款75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700元整,上缴财政。

三、抽样编号为HZ-J20031047黑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杏平)销售的黑鱼(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3-27,),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氧氟沙星项目实测结果为4.42μg/kg,指标要求为不得检出(检出限为1.0μg/kg),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3104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3.6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313.6元,上缴财政。

四、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01430712的散装梭子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炎亭镇信乐缘美食馆(经营者:徐观信)销售使用的“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储存条件:常温;包装分类:无包装。),由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显示,镉(以Cd计)项目的检测结果为1.4mg/kg,标准值≤0.5 mg/kg,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 HZ-J2003101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炎亭镇信乐缘美食馆销售使用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使用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使用的“梭子蟹”为渔民黄和美从海洋捕捞直接供货且数量较少,对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知情,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提供线索,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溯源调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减轻处罚之规定,参考我局同类案件处罚幅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合计人民币15240元,上缴财政。

五、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01430720散装即食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金乡维聪酒家(经营者杨维聪)销售使用的散装即食海蜇(规格型号:散装;储存条件:常温;包装分类:无包装),由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显示,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的检测结果为642mg/kg,标准值≤500mg/kg,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3097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金乡维聪酒家销售使用的“即食海蜇”,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海蜇产品在腌制过程中才需要明矾,当事人在餐饮加工过程只需对盐渍海蜇进行清洗、浸泡,不需要使用含铝添加剂,且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腌制海蜇产品的明矾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未规定最大使用限量,使盐渍海蜇中明矾使用量随意性较大,铝含量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当事人对其购进的“即食海蜇”已进行了清水浸泡及清洗,并非主观故意加工不合格海蜇产品。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提供线索,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溯源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考我局同类案件处罚幅度,建议予以减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20元,上缴财政。

六、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01430702散装白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海上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黄丽咏)销售使用的散装白蟹(购进日期2020-03-25),由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显示,该批次白蟹镉(以Cd计)实测结果为1.3mg/kg,指标要求为≦0.5mg/kg,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3100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过期黑胡椒1罐、过期椒香花椒油1瓶、过期一品蛋酥2盒、过期卡夫芝士粉1瓶,没收违法所得627.0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7000.0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9627.00,上缴财政。

七、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01430694散装籽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钱库瑞麟排档(经营者:陈瑞麒)销售使用的散装籽蟹,由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显示,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HZ-J20030972。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销售镉超标的籽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经营重金属超标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公告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6840元。上缴财政。

八、抽样编号为XC20330327301430719散装籽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艾尚嘉宴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者:白杨)销售使用的散装即食海蜇,由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显示,铝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检测结果为882mg/kg(技术要求为≤500mg/kg),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003975。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苍南县艾尚嘉宴酒店有限公司非自产自销,对自己销售的即食海蜇不合格并不知情,当事人对其购进的海蜇原料已进行较长时间的浸泡、清洗,并非主观故意加工不合格海蜇产品。且是首次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具有减轻情节。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6380元,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品批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 ...

  • “石墨烯产业做得好不好关键在工匠精 ...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蔺草种植基地进入 ...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上半年共计生产整车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