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乌所味健康乌鱼馆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乌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乌所味健康乌鱼馆(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5号1层8号)(春雨路一段73、75号)销售的乌鱼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516;样品名称:乌鱼;生产(购进)日期:2020-01-10;被抽样单位名称:乌所味健康乌鱼馆;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5号1层8号(春雨路一段73、75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检验项目:氧氟沙星;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不能追溯源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5日向乌所味健康乌鱼馆(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5号1层8号)(春雨路一段73、75号)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于2月29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在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明:
1、据当事人自述,不合格乌鱼为其2020年1月10日以21元/kg从个体商户处购进36kg,货值756元,用于其经营的餐饮店销售,销售价格为64元/kg。
2、当事人自称记不清具体已销售同批次乌鱼数量,有部分乌鱼已死亡并未对外销售,且无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明。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0元。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