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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生产的不合格1567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0-05-13 23:53:09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生产的不合格1567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19年第25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62号),涉及我市1批次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生产的1567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9659;样品名称:1567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加工)日期:2019-10-3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县云龙镇大水河村;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大水河村;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1日向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位于泸州市泸县云龙镇大水河村的生产厂区和库房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明:

1、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生产1567饮用天然矿泉水200桶,共计3520kg,货值6800元。其中,7桶用作受检样品,共计123.2kg,剩余库存193桶,共计3396.8kg。

2、当事人在对剩余库存产品进行内部检验后发现产品不合格,于2019年11月2日对该批次产品全部进行了销毁。其仓库管理记录和出厂记录表明该批次产品未流入市场。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当事人所用生产设备陈旧造成“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当事人提出拟更换新设备。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及时销毁不合格(问题)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立案。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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