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景德镇市湖港景兴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的“长粒香米”
(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6日接到有关“景德镇市湖港景兴粮油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报告: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景德镇市湖港景兴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长粒香米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长粒香米”镉(以Cd计.mg/kg)项目检测结果为0.41(标准指标为≤0.2);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当事人所生产的“长粒香米”于2018年10月26日生产了100袋,以57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各个米店,主要包括十八桥米店、浮梁广明米店、鱼山米店、寿安西溪米店,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5700元,上缴国库。(景市监食罚决[2019]4号)
(三)为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景德镇市湖港景兴粮油有限公司将加强自查,更为严格的执行标准限量,防止长粒香米中出现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