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近期,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河海大学(江宁校区第七食堂)清洗消毒的筷子的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初步排查,不合格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存放不规范,造成交叉污染,针对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当事人:1、警告;2责令改正。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罚[2019]07038号。
2、南京市江宁区余庆枝干货经营部经营潮州酸菜处置情况。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40袋,货值100元已销售40袋。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3、南京市江宁区周大萍禽蛋店销售的鲜鸭蛋处置情况。氯霉素,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共进鲜鸭蛋2箱(每箱约在13公斤),每箱进价160元,共计进货款320元。全部销售完,合计销售款442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造成。未处罚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规定,应当认定为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4、南京市江宁区畅美禽蛋店销售的乌鸡蛋处置情况。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商户共进乌鸡蛋10箱(每箱约在15公斤),每箱360枚,共计3600枚,进货价格为223元/箱(约每公斤进价在14.87元),计进货款为2230.5元,实际付款2230元。以每公斤25元价格全部销售完,合计销售款3750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未处罚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规定,应当认定为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5、南京有功食品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生产的蚝油肉片(菜肴制品)的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125袋(2.5公斤/袋),出厂检验用掉5袋,形成成品120袋,除抽样4袋外,其余116袋未销售,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并销毁。经初步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鸭在饲养过程中因防病需要喂入了含氯霉素的药物,未代谢完毕即被宰杀并进入市场,当事人使用上述鸭肉原料导致所生产的产品氯霉素超标,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案字[2020]03003号。
6、南京市江宁区孙二东水产经营部处置情况。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292号要求。该批次黑鱼商户共进货37斤,进货价格大概6.5元/斤,共计240元。销售价格为7元/斤,该批次黑鱼已全部售出。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7、南京市江宁区胡玉怀蔬菜经营部处置情况。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15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75元,故本案货值为75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警告。
8、南京市江宁区季一平蔬菜经营部处置情况。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4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32元,故本案货值为32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
9、南京市江宁区建良蔬菜批发经营部处置情况。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商户购进销售价格3.7元/公斤,抽样基数5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18.5元,故本案货值为18.5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1、责令改正;2、警告。
10、南京市江宁区廷光农产品经营部处置情况。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为抽样基数6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90元,故本案货值为90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
11、南京乡里人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处置情况。商户已销售价格13元/公斤,抽样基数5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65元,故本案货值为65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
12、南京市江宁区李喜亮家禽制品经营部置情况。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依据:商户进货鸭爪150公斤,进货价格是22.8元/公斤,计3420元。鸭胗进货了450公斤,进货价格是31元/公斤,计13950元,合计17370元。鸭爪销售价格是28元/公斤、鸭胗的销售价格是32元/公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13、南京市江宁区胡海中蔬菜批发部部置情况。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商户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为抽样基数5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17.5元,故本案货值为17.5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
14、南京市江宁区吴礼为蔬菜批发部部置情况。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商户销售价格4.5元/公斤。抽样基数10公斤的产品的货值,共计45元,故本案货值为45元。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处罚原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
15、南京工程学院润园二食堂二餐厅、润园二食堂一餐厅经营消毒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餐具消毒,清洗消毒不合格。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警告;2改正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餐具消毒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13152号。
16、江苏经贸学院二食堂二楼经营消毒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游离性余氯。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餐具消毒,清洗消毒不合格。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警告;2改正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餐具消毒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13150号。
17、南京医科大学江宁校区第二餐厅、江宁校区清真食堂经营消毒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餐具消毒,清洗消毒不合格。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警告;2改正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餐具消毒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13151号。
18、南京市江宁区小卢海产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猫眼螺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5公斤。经初步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销售单位采购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所销售的产品氯霉素不符合要求。针对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我局将该当事人的违法行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处理。
19、南京市江宁区品多惠水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10公斤,货值90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案字〔2020〕02031号。
20、南京市江宁区大崔粮油销售中心经营的不合格黑芝麻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250公斤,货值2500元,已销售250公斤,货值2500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该经营户免于处罚。
21、南京市江宁区信诚果业经营部经营的不合格黄金桔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三唑磷。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3公斤,货值81.9元,已销售3公斤,货值81.9元。截止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商家购入,当事人只是一零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江宁市监案字〔2020〕0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