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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浙北大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肉检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2020-04-17 11:00: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湖州浙北大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肉”产品检出不合格。近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以下为原文:

第DC20330500317830239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州浙北大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月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酱肉”(加工日期,2020/01/03批次)进行了抽检。根据检验报告NO:F20200140,被抽检批次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酱肉是2019年12月17日开始制作、2020年1月3日最终风干后放入冰箱中存放的酱肉原料,还未经过纯净水泡制蒸制这两道加工工序,不是提供给顾客食用的成品。总共加工了约10千克,在1月15日前全部加工使用完,在1月19日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无库存。当事人的酱肉采用自制酱汁浸泡腌制,自制酱汁中使用了“海天老抽王”、“东古酱油”两种酱油。查看这两种酱油的配料表发现:“海天老抽王”、“东古酱油”两种酱油的配料表中都含有苯甲酸钠。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酱油中允许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按照相同方法工艺再次制作酱肉,由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再次制作的酱肉及制作中使用的“海天老抽王”、“东古酱油”进行检测。依据2020年3月3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天老抽王”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为0.684g/kg,“东古酱油”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为0.420g/kg;再次制作的酱肉也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为0.186g/kg,检测值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

我们认为,当事人不存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自制的酱肉被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数值:0.243g/kg),是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带入原则”。带入原则是指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我们认为,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当事人酱肉所使用的食品配料酱油(海天老抽王、东古酱油)可以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符合认定条件a)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在酱油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1.0g/kg,经检测,海天老抽王、东古酱油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分别为0.684g/kg、0.420g/kg,符合认定条件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无论是湖州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0.243g/kg)还是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0.186g/kg),被检测的酱肉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数值都明显低于酱油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符合认定条件c)、d)的要求。

二、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的作用是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是作为防腐剂使用。被抽检酱肉制作日期是2019年12月17日,当事人制作的酱肉作为烧制菜肴配料使用,使用周期为30天左右,无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不存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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