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61号),涉及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2020年4月13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294;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3,规格型号:18.6L/桶;商标:川箭;被抽样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标示生产者名称:遂宁市奇泉饮用水厂;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295;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4,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川箭;被抽样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标示生产者名称:遂宁市奇泉饮用水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河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河东分局)调查,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的饮用天然泉水共购进了25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饮用天然泉水共购进了35桶,共计60桶,购进价格3.5元/桶,购进金额210元,销售价格9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540元。
(二)行政处罚情况
鉴于该经营部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河东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向该经营部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