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有的检验报告(编号:CCICCJ1910269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列示2019年10月14日在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西2号河南欢客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黄豆芽;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10-14;生产厂家:/。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核查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9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到河南欢客商贸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公司提供了上述所检验批次黄豆芽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合同为长垣县新时代副食店,供货者为李元立,经营场所为新发地;进货查验记录登记的供货者名称为王世奎,地址为金源市场。该公司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合同与进货查验记录登记的供货者名称、地址不符。该公司不能准确提供上述所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进货来源。该公司共销售该批次黄豆芽54.3155公斤,销售金额99.9元。河南欢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使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效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二、处置结果
依据《食用你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ー尚不构成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县、设备、原料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上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玖元玖角;
2、罚款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