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按照总局要求,现将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农贸市场施玉超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编号为19F111915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19F1119154 | 样品名称 | 黄豆芽 |
生产日期 | 2019-11-18(购进)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农贸市场施玉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4-氯苯氧乙酸钠 | 检验机构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12-02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12-02 |
(二)经营环节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 |
原因排查 |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该批次食品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添加生长素4-氯苯氧乙酸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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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12月02日)立案,(2020年0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经营的上述黄豆芽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不知情,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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