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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码标价 博尔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国际城店被罚

2020-03-25 17:42: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博尔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国际城店因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罚〔2020〕5 号

当事人:博尔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国际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CPHN23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金钟河大街245号中铁国际城诗景广场1F-W108-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58****376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金钟河大街245号中铁国际城诗景广场1F-W108-2号商铺

建昌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该店待售区商品“咖啡饮料”、“优形沙拉鸡胸肉(烟熏味)”、“优形沙拉鸡胸肉(新奥尔良味)”均未配备价签,以上商品未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咖啡饮料”、“优形沙拉鸡胸肉(烟熏味)”、“优形沙拉鸡胸肉(新奥尔良味)”在未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摆放售卖区销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

2、2020年2月2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0〕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具有特殊危害性,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情形。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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