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自贸试验区奎英食品经营部(王笃英)因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早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奎英食品经营部(王笃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8MA05QNHM43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开里16-1-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笃英
身份证号码:370923196612200420
住址: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龙山大街002号5区4号楼019号
2019年9月9日,我局接新港街道办事处“关于查处无证经营的告知函津滨新港函〔2019〕117号”。2019年9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到达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开里16-1-102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经检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早餐)。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当事人2017年5月12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早点经营(制售),当事人2017年5月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5月12日,辖区行政审批部门向当事人核发“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项目: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有效期限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22日,辖区行政审批部门向当事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从我局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当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至今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无论当事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旧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3. 新港街道办事处“关于查处无证经营的告知函津滨新港函〔2019〕117号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案件来源;
4.2020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5.食品经营许可证交接明细、签收明细,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交接及当事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020年3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2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