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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羊肉片 天津一冷鲜肉经营店被罚

2020-03-23 17:3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秀琴冷鲜肉经营店(陈秀琴)因销售不合格羊肉片、羊肾,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共104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秀琴冷鲜肉经营店(陈秀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TTD61M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东台路392号东沽农贸市场精品屋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秀琴

联系电话:13212024985

身份证号码:420881196708183322

住址:山东省乐陵市朱集镇朱家村81号

2019年8月28日,我局委托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秀琴冷鲜肉经营店(陈秀琴)销售的羊肉片、羊肾进行抽样检测。2019年9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19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当事人2019年8月26日从滨海新区金元宝农产品交易市场购进羊肉片2.5公斤,进价56元/公斤,销售价70元/公斤;购进羊肾0.5公斤,进价110元/公斤,销售价120元/公斤。2019年8月28日,抽检机构在当事人处抽检了猪肉、羊肉、羊肉片、羊肾,羊肉是保定瑞丽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羊肉片、羊肾不是保定瑞丽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进货票据丢失,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相关证明文件。至案件调查取证时止羊肉片、羊肾已全部售出。经计算货值金额为235元,违法所得40元。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依法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2020年2月6日,经批准将该案移送滨海新区公安局并抄送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2日,滨海新区公安局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追诉条件将该案退回我局,未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2.调查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监测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案件来源的事实。

2020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1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不知其所售商品添加非食用物质,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共10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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