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餐客餐饮服务店(左月华)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共1033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餐客餐饮服务店(左月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116MA06AAWQ0T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馨苑新城1-1-A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左月华
联系电话:13920706990
身份证号码:120112197507090042
住址: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贵园里3号楼201号
2018年10月30日,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餐客餐饮服务店制作的枣糕、花卷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枣糕铝的残留量57.3mg/kg、花卷铝的残留量54.6mg/kg。2018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2018年11月27日申请复检,2018 年12月7日撤销复检申请。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当事人2018年10月30日制作枣糕5斤、2个/斤,花卷4斤、5个/斤,枣糕销售价3元/个,花卷销售价1元/个。抽检机构买检枣糕3斤、6个;花卷3斤、15个。剩余枣糕、花卷作为员工工作餐当事人单位员工食用。当事人2018年10月20日从天津市大港区港通副食店购进无铝害剑石牌“双效泡打粉”1袋,净含量2.5kg/袋。当事人制售枣糕、花卷没有计算成本及利润。经计算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33元。
2019年2月13日,经批准将该案移送滨海新区公安局并抄送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1日,滨海新区公安局退卷,未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左月华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2、调查笔录3份、检测报告、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事实及案件来源的事实;
3、港通副食销售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无铝害剑石牌“双效泡打粉”事实。
2020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1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积极查找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经营的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人民币;
2.罚款1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共1033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