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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3-19 22:38: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50号、52号、54号、55号),涉及自贡市高新区、富顺县共6批次不合格食品。近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自贡市汇东新区华生竹笋经营部销售的干筒笋、干笋子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干筒笋,抽样单编号为SC19510000687230439;抽样时间:2019年7月9日;购进时间:2019年5月9日;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结果为1.69 g/kg ,标准规定为≤0.2 g/kg。

2、产品名称:干笋子,抽样单编号为SC19510000687230440,抽样时间:2019年7月9日,购进时间:2019年5月10日,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3.07 g/kg,标准规定为≤0.2 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9日从农民处购进上述干筒笋1.5Kg,购进价格60元/Kg,销售价格90元/Kg,其中1Kg用于抽检,剩余部分因品相不好,未再销售(已丢弃);2019年5月10日,又从农民处购进上述干笋子1Kg,购进价格70元/Kg,销售价格90元/Kg,其中销售了0.35Kg,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抽检。

2、企业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不合格干筒笋、干笋子是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直接从农民处购得,无供货商资质及相关票据,难以追查源头,故无法调查产品不合格原因。

(三)行政处罚情况

自贡市汇东新区华生竹笋经营部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干筒笋和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即《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高新分局对自贡市汇东新区华生竹笋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1500元。

二、自贡市汇东新区钱江调味品批发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笋子,抽样单编号为SC19510000687230441;抽样时间:2018年7月9日;购进时间:2019年5月12日;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结果为13 g/kg ,标准规定为≤0.2 g/kg。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2日从农民处购进上述干笋子1.5Kg,购进价格36元/Kg,以38元/Kg的价格销售0.5Kg,剩余的1Kg用于抽检。

2、企业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不合格干笋子是当事人于2019年5月12日,直接从农民处购得,无供货商资质及相关票据,难以追查源头,故无法调查产品不合格原因。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高新分局给于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1500元。

三、富顺县柏杨湾酒类经营部销售的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高粱白酒(42%vol),抽样单编号为:GC19510000004033907;抽样时间:2019年9月5日;购进日期:2019年7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为0.0114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2. 产品名称:高粱白酒(58%vol),抽样单编号为:GC19510000004033908;抽样时间:2019年9月5日;购进日期:2019年7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为0.00760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19年7月6日, 该经营部分别以18元/kg、54元/kg的价格从成都一供货商处购进高粱白酒(42%vol)、高粱白酒(58%vol)各50kg,销售价格分别为24元/kg、60元/kg,货值4200元。2019年10月9日富顺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高粱白酒(42%vol)已全部销售完(含抽检2kg),高粱白酒(58%vol)除用于抽检的2kg外,其余48kg为当事人办酒席自用,均无库存。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富顺县柏杨湾酒类经营部在购进上述两种高粱白酒时均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索取并保存购进票据及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19年10月10日至12月18日该经营部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2019年12月19日,富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的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富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人民币(¥1320.00元);

3.罚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15000.00元)。

四、富顺县安福纯高粱酒经营部销售的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粱白酒,抽样单编号为:GC19510000004034600;抽样时间:2019年10月9日;购进日期:2019年9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19年9月10日, 该经营部以28元/kg的价格从富顺县安溪安福酒厂购进该高粱白酒50kg,销售价格为40元/kg,货值1400元。2019年10月31日富顺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高粱白酒已全部销售完(含抽检2kg),库存均为0kg。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富顺县安福纯高粱酒经营部在购进该高粱白酒时均未索取购进票据、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以及合格证明文件、 未保存相关记录,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该经营部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 2019年11月4日,富顺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的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富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人民币(¥10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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