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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商标恶意注册须打出组合拳

2020-03-17 21:54:07 中国市场监管报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中驳回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等一批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协助申请人抢注商标的代理机构,获得高度关注与好评。知识产权业界普遍认为,应切实采取措施遏制各类“花样百出”的恶意注册行为,让抢注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打击恶意注册行为,2018年商标局曾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万多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2019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订,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商标局可以主动驳回,他人可以依此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2019年12月施行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申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注册商标的导向。这些均是从源头上规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举措。

在审查实践中,抢注重大热点事件相关标志的恶意注册申请,很难逃过审查员的火眼金睛。于是个别想打擦边球的申请人玩起新花样,例如通过排列组合方式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或商标代理公司为抢注提供便利等。

在一些个案中,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被障眼法迷惑。例如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案中,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设立多个关联公司及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建筑石料”商品上的金牌商标,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这家公司设立的多个关联公司名称都与他人知名商标有关,如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樱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这些关联公司还抄袭金牌商标80余件、好太太商标40余件、三星商标10余件、樱花商标30余件,抄袭凤凰、百达翡丽、欧林、爱妻等其他商标。更夸张的是,该公司特意设立一家关联公司——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前述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无效答辩。这种恶意注册行为虽然隐蔽,但最终未逃过法律制裁。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参照该条款立法精神,这些商标注册行为应予以禁止,抢注的金牌商标应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升级版”恶意注册行为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而且更加隐蔽,权利人维权成本也更高。商标审查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关注恶意注册新动态,灵活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遏制商标恶意抢注非一日之功,还需要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对症下药依法治理。

□晓 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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