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5日,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1)》。
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鹤涛水产品经纪人事务所2019年10月17日销售的花螺(海洋活体)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上述批次花螺(海洋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的实测结果为233μg/kg,指标为小于等于10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LGS19100671。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并处以罚款5100.00元,合计罚没款960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