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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大忠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鳝鱼抽检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2020-03-09 08:13: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5号),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双流区大忠水产经营部销售鳝鱼。2020年3月5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鳝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687231227,购进日期:2019-9-19;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560 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海水产鳝鱼三角区65、66、67号。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 ASHA119Z09660)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0公斤,货值4000元;已销售共计50公斤。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3、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在养殖环节添加法律禁用兽药,经营者未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对采购的产品把关不严,未进行送检。针对经营者这种情况,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销售。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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