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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3-06 17:34: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59号),《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60号),《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62号),涉及资阳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近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王菊华(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市场 7-4号)销售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687231172;产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19-9-12;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被抽样单位:王菊华(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市场 7-4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36.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泥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不详,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19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雁江区红光送水站销售的“兰汐冰矿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8086;产品名称:兰汐冰矿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10-11;规格型号:17.4L/桶。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红光送水站;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一品醇矿泉水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资阳市雁江区潘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8088;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10-12;规格型号:18.9L/桶。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潘伟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简阳川橡通力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潘伟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60.00元整(大写贰仟零陆拾圆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20年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乐至县伊甸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8729;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19-10-17;规格型号:18.9L/桶。被抽样单位:乐至县伊甸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乐至县伊甸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提交了食品召回计划,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召回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结合本案事实,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2.罚款21000.00元。合计罚没款:21350.00元(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向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计划》、《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和《整改报告》。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资阳市雁江区成都五牛矿泉水专销点销售的“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483;产品名称: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4;规格型号:18.9L/桶。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成都五牛矿泉水专销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龙泉水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即人民币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19年12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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