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姜味府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泥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姜味府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泥鳅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33060219115116 | 样品名称 | 泥鳅 |
购进日期 | 2019-10-26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姜味府餐饮有限公司 |
检验结论 |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12-04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12-04 |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2020年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3)已于(2020年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43号。具体处罚: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