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泰顺县人民政府网站21日消息,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通告(2020年第2期),泰顺县齐小红副食品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 ||||||||||||||||||||||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
1 | 榨菜 | sc19330000316400582 | 泰顺县齐小红副食品店 | 榨菜 | 苯甲酸及其钠盐 | 2019.09.26 | 19F0930570 | 否 |
| 是 | 2019年9月28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广泰农贸综合市场的泰顺县齐小红副食品店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榨菜3公斤,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 | 是 | 泰市监处字〔2020〕14号 |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32.4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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