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7期)。
据通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兴宁中分公司销售的溪田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风险防控措施、核查处置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备注 |
/ | / | 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兴宁中分公司 | 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7号 | 溪田大黄鱼 | / | / | 2019-09-26 | 氧氟沙星║14.4μg/kg║不得检出 |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