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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

2020-02-07 17:04: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6日,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宿迁市宿豫区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批次泡凤爪脂肪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64265717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蒋加榆,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8日,住所: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供电所南侧,经营范围: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待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抽检结果信息

检验报告编号:NZJ(2019)SP01-18171,食品名称:泡凤爪,被抽样单位:南通欧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检验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项目脂肪实测值7.0g/100g,该项最大允许限为营养标签的标示值3.2g/100g的1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19年10月30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4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供电所南侧,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已经全面拆除完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电话也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对现场群众的走访,群众表示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2019年11月15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再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因该企业查无下落,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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