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季度共有不合格食品4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 ||||||||||||||||||||||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
1 | 糕点 | LY190828009 | 泰顺县白益新月饼店 | 五仁月饼 | 五仁月饼 | 2019.8.28 | 2019JD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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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2019年8月28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18幢109号一楼泰顺县白益新月饼店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6个“五仁月饼”送检,经泰顺县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五仁月饼”不符合GB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9JD355) | 是 | 泰市监处字〔2019〕71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属于生产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明,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加工制作的“五仁月饼”被检出食品添加剂“苯甲酸”指标不合格符合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认定的条件 | 0 | 0 | 否 | 否 | 否 | 219.11.29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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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 | SC19330003166400583 | 林剑利 | 腌萝卜 | 腌萝卜 | 2019.8.25 | 19F0930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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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2019年9月28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横街18号罗阳综合市场林剑利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腌萝卜1.5kg、1.5kg五香榨菜送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腌萝卜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及五香榨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是 | 泰市监处字〔202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77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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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 | SC19330003166400581 | 张维南 | 生花生米 | 生花生米 | 2019.9.19 | 19F0930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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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2019年9月28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广泰农贸市场南北货3-4号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生花生米2kg送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黄曲霉素B1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是 | 泰市监处字〔2020〕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38 | 3000 | 否 | 否 | 否 | 2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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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产品 | XSL190729101530 | 吴焕卿 | 芹菜 | 芹菜 | 2019.10.15 | LGS19100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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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2019年10月15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天盛锦绣华庭市场的吴焕卿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芹菜3公斤,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是 | 泰市监处字〔2020〕1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 25.9 | 3000 | 否 | 否 | 否 | 2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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