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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 11号)

2020-01-23 18:39: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 11号)。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PP19120000110731120),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宏波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黄花鱼(抽样单编号:PP19120000110731120),生产日期:2019-08-27,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黄花鱼6公斤,已全部售出,其中1.1公斤用于抽检。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黄花鱼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食综免罚[2020] 1 号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0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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