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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0号)

2020-01-23 18:38: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0号)。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PP19120000110731466),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张文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小黄花鱼(抽样单编号:PP19120000110731466,购进日期:2019-09-09,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小黄花鱼5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8千克用于抽检,其余3.2千克该批次小黄花鱼均通过零售渠道售出。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0000509的阿龙水产批发中心发货凭证复印件及编号0017557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复印件作为进货凭证,经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查确认,“当事人提交的编号为0000509的阿龙水产批发中心发货凭证不真实”。一、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小黄花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涉案食用农产品进货量较小,货值较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小黄花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0元;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0元;3、罚款100000元。

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食综罚〔2020〕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0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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