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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3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0-01-19 16:02: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6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都区金花桥好友炒货厂生产(白味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味瓜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17,生产日期:2019-06-09;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新都区金花桥好友炒货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2019G0242)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白味瓜子9袋,共计45公斤,货值450元;已销售9袋,共计45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新都区金花桥好友炒货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85元(大写:贰佰捌拾伍元整);

2. 罚款人民币63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17、GC19510000683330069并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运输过程或保存过程中,储存不当出现破袋,保存环节温度过高,瓜子直接接触空气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在运输过程、保存中做好储存,做好防护工作,销售环节出现包装破损的及时停止销售;并対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8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锦江区李磊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296,加工日期:2019-07-17;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锦江区李磊小吃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2044)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油条180根,共计22.5公斤,货值360元;已销售180根,共计22.5公斤;库存0根;因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天均已销售完毕,故封存0根。当事人锦江区李磊小吃店涉嫌销售铝残留量不符合规定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900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油条由当事人加工,因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过量使用含铝泡打粉导致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改油条的加工工艺;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郫都区陈华火锅店(经营者:陈义平)自制火锅底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火锅底料(自制)(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4724,自制日期:2019-05-30;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1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陈华火锅店(经营者:陈义平)。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07334)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自制、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自制该批次火锅底料(自制)25公斤,货值750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封存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陈华火锅店(经营者:陈义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注销备案证;

2. 禁止陈平义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火锅底料(自制)由当事人自制,因人为添加导致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自制、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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