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5号),涉及成都市1家生产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郫都区双双食品酿造厂生产甜面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面酱(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040,生产日期:2019-05-10;规格型号:350克/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郫都区双双食品酿造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1369)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甜面酱1392瓶,共计487.2公斤,货值2603.04元;已销售1392瓶,共计487.2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 封存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双双食品酿造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00.32元(大写:肆佰元叁角贰分);
2. 罚款人民币1240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该企业甜面酱生产工人认为2019年4月2日到2019年6月8日温度较冷不影响制曲效果,所以没有将蒸熟的原料冷却至38度以下就进行制曲,导致发酵池2+2号生产出来成品出现氨基酸态氮低的情况。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如下措施开展整改:1、将2+2号发酵池剩余成品送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察院进行检测,结果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X20191322);2、将检验室内酸度计的电极棒进行更换,2019年8月24日对2+2号发酵池成品做实验,报告与比对结果一致,证明酸度计符合要求;3、为避免酸度计再次出现问题,化验室每月更换一次电极棒,每2个月送样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察院进行对比检验;4、每天由专人监督生产工人从制曲到烘制的每一个环节的温度及关键控制点和记录台账,保证每一批原料半成品到成品都合格;5、为排查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0日批次成品风险,用新的酸度计重新测定氨基酸态氮,结果合格;6、加强培训生产员工,禁止擅自更改制曲温度;7、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市郫都区双双食品酿造厂生产甜面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面酱(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515,生产日期:2019-04-10;规格型号:350克/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郫都区双双食品酿造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2625)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甜面酱1944瓶, 共计680.4公斤,货值3635.28元;已销售1944瓶,共计680.4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双双食品酿造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00.32元(大写:肆佰元叁角贰分);
2. 罚款人民币1240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元整)。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040、GC19510000003936515并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该企业甜面酱生产工人认为2019年4月2日到2019年6月8日温度较冷不影响制曲效果,所以没有将蒸熟的原料冷却至38度以下就进行制曲,导致发酵池2+2号生产出来成品出现氨基酸态氮低的情况。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如下措施开展整改:1、将2+2号发酵池剩余成品送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察院进行检测,结果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X20191322);2、将检验室内酸度计的电极棒进行更换,2019年8月24日对2+2号发酵池成品做实验,报告与比对结果一致,证明酸度计符合要求;3、为避免酸度计再次出现问题,化验室每月更换一次电极棒,每2个月送样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察院进行对比检验;4、每天由专人监督生产工人从制曲到烘制的每一个环节的温度及关键控制点和记录台账,保证每一批原料半成品到成品都合格;5、为排查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0日批次成品风险,用新的酸度计重新测定氨基酸态氮,结果合格;6、加强培训生产员工,禁止擅自更改制曲温度;7、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