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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T004号)

2020-01-16 15:55: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T00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SP201912959

产品名称:虾菇王(虾蛄)

问题项目:商品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1.2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19年11月5日

经营者:林诗龙

名称:天元区臻美餐厅

经营场所:天元区珠江南路599号神农太阳城商业内圈优托邦北栋G层B-G42、G43、G44-1、G44-2、G45-1、G45-2号铺位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11月5日,当事人由广州市荔湾区港旋水产品店处购进虾菇王(虾蛄)7.2斤,采购价235元/斤。当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水产品虾菇王(虾蛄)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11月25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0:SP201912959),所检商品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1.2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明,抽样样品数量为6.5斤,剩余虾菇王(虾蛄)0.7斤,因数量少,当事人未销售已内部消化处理。2019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2019年11月5日虾菇王(虾蛄)销售凭证,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并阐述并未在该批水产品中添加镉。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虾菇王(虾蛄)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虾菇王(虾蛄)属于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水产品的销售凭证,检测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相关凭证,且相关不合格水产品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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