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T00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C19430000596100613
产品名称:鲈鱼
问题项目:所检项目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中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19年10月09日
经营者:杨燕明
名称:天元区杨记海鲜商行
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九八缔景城负一楼71、72、73、74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10月9日当事人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1.5公斤鲈鱼对外销售,现无法联系供货方当事人,无进货、销售的票据和台账。该抽检批次鲈鱼共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60元/kg,1.5公斤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1公斤),销售价格60元/kg,货值金额为90元,获利0元。没有销售台帐,现已无法溯源。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鲈鱼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违规添加氧氟沙星兽药。
(四)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鲈鱼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90元,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罚款100000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