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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3月起施行

2020-01-06 10:18:03 中国食品安全报

本报讯 陈瑷 记者程伯全 发自四川 1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办法》 共28条,对四川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学校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指出,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根据《办法》,如果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等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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