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期)》。
据通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郑州2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购进的“豆腐”,生产日期为 2019-08-0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购进“豆腐”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食罚〔2019〕85号),决定对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6元;2、罚款5200元。罚没合计5266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乡合乡村大食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进行整改,要求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已经更换豆腐供应商,并留存有供应商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