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4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抽检,涉及和平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所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2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和平路263号天河城购物中心807,天津承香餐饮有限公司的“烧饼(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9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向食品经营者送达了编号号为GC19120000111030851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相关材料显示,由天津承香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2019-09-12”的“烧饼(炸)”,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结果为“317mg/kg”,标准值为“≤100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初步查明当事人天津承香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由天津本盛瑞隆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烧饼,截止到2019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等材料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共购进烧饼20袋,货值金额60元.
当事人天津承香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烧饼(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对天津承香餐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