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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查办思路

2019-12-19 23:11:45 中国市场监管报

卖6双鞋被罚10万元,冤吗?

——郑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查办思路

案情简介

3月5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荔城区城门街110弄7号102室当事人郑某经营的运动鞋店检查,现场发现标有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62双、标有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12 双、标有CONVERS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1双。

在调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运动鞋的进货凭证等相关手续,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同日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自2月25日起在莆田市荔城区城门街110弄7号102室从事运动鞋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一中间商处购进假冒NIKE注册商标运动鞋264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14双、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运动鞋13双,于3月5日被依法查处。

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通过微信或QQ软件对外售出假冒NIKE注册商标运动鞋2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2双、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运动鞋2双,销售价为每双90元。涉案假冒运动鞋共计291双,按照每双9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6190元。当事人同时销售标注Smlorken注册商标的自主品牌运动鞋,但截至被查处时未售出。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运动鞋销售,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NIKE、adidas、CONVERSE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运动鞋,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万元,上缴国库。

难点分析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销售假冒运动鞋的同时,也销售自主品牌运动鞋。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自主品牌运动鞋商标所有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证明了这些运动鞋的合法来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不应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再行处罚。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同时实施商标侵权及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其无照经营行为包括销售侵权及非侵权商品,不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在对其无照经营裁量处罚时,也应仅将销售非侵权商品经营额作为裁量依据,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涉案商品是否需要商标权利人鉴别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由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辨认,出具鉴别证明材料,有利于充实案件证据链,但也存在鉴定周期过长或商标权利人不愿意出具鉴别证明材料等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尽管没有商标权利人的鉴别意见,办案人员从当事人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主观侵权故意等方面固定证据,同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定案处罚,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

(三)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法律规定框架内,原福建省工商局制定了对应的三级九档裁量基准。以本案为例,如果适用乙级B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适用丙级A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两个级别的罚款幅度相差近10万元。莆田市市场监管局2018年出台《关于办理鞋类商标侵权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由案件承办人对提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做到“同案同罚”。在本案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提出,因家属患有慢性疾病,开支较大,家庭比较困难,希望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办人员认真核实调查,发现当事人所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 朱飞升 郑 军 关松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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