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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沙鱼柳”冒充“龙利鱼柳”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9-11-08 15:57:38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 记者 刘浩)龙利鱼、巴沙鱼,相似的口感,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购买时很可能遭遇“挂羊头、卖狗肉”。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钱先生在超市买到了假冒龙利鱼柳。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钱先生十倍赔偿金10543.10元。

据了解,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原告钱先生在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龙利鱼柳”。钱先生回家烹饪后食用,感觉鱼柳的味道和之前吃的不一样,怀疑有假,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销售的“龙利鱼柳”产品实际为巴沙鱼柳,被告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钱先生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按规定支付10倍价款作为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已对供货商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龙利鱼产量小、价格较贵,巴沙鱼大部分从越南进口,人工养殖产量高、价格便宜。原告在明知市场上龙利鱼价格远高于巴沙鱼的情况下,仍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买,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有“职业打假”牟利之嫌。另外,龙利鱼柳是加工制品,其实际原料即为巴沙鱼片,水产市场及水产行业的惯例称为龙利鱼柳。被告所售涉案食品并未以高额的龙利鱼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符合市场价格的巴沙鱼价格售卖,被告并无以次充好、恶意追求盈利性的主观意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标签名称为“龙利鱼柳”的产品。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产品实际为冷冻巴沙鱼柳。因被告明知其出售的标签名称“龙利鱼柳”与实际产品不符,该产品标签内容有很大的误导性,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与“龙利鱼”有关的部分属于虚假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被告出售的“龙利鱼柳”并未直接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但法律并未规定将导致人身实际损害作为10倍赔偿的前提,被告将经营标签与实物不符的产品进行销售,存在足以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主观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实际购买的“龙利鱼柳”总金额,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钱先生10倍赔偿金10543.10元。

对此,宝山区法院提醒,食品标签是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又是督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应当与标签内容一致,所谓的“行业惯例”等均不是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合理理由。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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