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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庭院地面严重下沉 维保中心拒担责

2019-09-17 23:48:23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尹训银)“买房时说好的一楼赠送庭院,可由于今年雨水过多,庭院地面下沉严重不能正常使用,找开发商联系建筑单位,建筑单位却说购买合同上并未明确注明赠送附属物庭院,所以既不维修也不赔偿,难道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还要业主自己承担吗?”近日,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李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要求开发商赔偿30万元。

装修完后庭院下沉

据李女士介绍,2016年12月,她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由开发商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开发的华润紫云府F-4区地块16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子。买房时,开发商以每平方米高于同楼其他房价近3000元售卖,目的就是为了赠送庭院。2018年12月5日,开发商交房。

今年年初,李女士开始装修房屋和庭院,7月份庭院装修完工,总共花费近30万元。8月份,由于济南市普降大雨,因雨水过多导致庭院整体地面下沉接近30厘米。庭院地面本来设计的是西侧略高于东侧,目的是为了排水方便,如今成了东侧高于西侧,使得雨水无法排出。院内用鹅卵石等高档石材铺成的小路全部断裂。后经华润置地维保中心确认,这种情况属于工程回填土不实造成的严重地面下沉,是工程质量问题。但在相关赔偿或维修问题上,华润置地维保中心却说该项工程的责任方是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山东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坚持认为,购买合同上并未注明赠送附属物庭院,故对区域内一切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李女士有点懵了,购房时明明约定好赠送庭院,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也明明写着有关庭院装修、使用等规定,现在出了问题怎么成了未注明赠送附属物庭院呢?

李女士拿出2017年12月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发的《济南·华润紫云府装修手册》,其中第六条规定了一楼带庭院的装修注意事项和尺寸、样式。“如果没有庭院,他们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李女士质疑道。

维保拒绝承担责任

8月27日,记者跟随李女士的丈夫来到紫云府小区,只见庭院地面连同紧邻的小区内道路一起下沉严重,道路路面正在维修。庭院南北宽5.2米,东西长13米。庭院北侧是用实木地板铺成的,本来很平整,可现在实木地板却与楼主体形成了一个大概5厘米左右的缝隙,大约1.2米长的实木地板两头高低相差大概10厘米。庭院南侧的铁门由于地面下沉导致不能开,记者等人只能选择走其他门。

随后,记者与李女士的丈夫、一位律师来到位于小区内的华润置地维保中心反映情况。一位崔姓工程师告诉记者,李女士的情况,他已经和其他几个部门协调过了,给出的一致意见是,庭院不在维保范畴,他们不负任何责任。最后,崔工程师承诺会再和其他部门协商。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等到任何答复。

专家观点

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根据李女士所述,开发商以每平方米高于同楼其他房价近3000元的价格售卖,目的就是为了赠送庭院。事实上,一楼庭院作为购买房屋的附赠品,开发商有对附赠产品保证质量的义务。按李女士所说,虽未写入合同,但实际行为已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附赠品与主产品一样享受“三包”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女士购买的房屋附带一楼庭院是附义务的赠与,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给予维修。李女士可向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购房者提出的装修费用及损失合理赔偿。

谢凯凯认为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品房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当注意自己的主张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商品房交付之后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聘请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开发商交涉,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依其轻重程度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尹训银)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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