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5日讯 近日,信网获悉,青岛金冠家具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金冠”)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还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青岛金冠进行一般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金冠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日,登记所为于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圣达路23号,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产品100%外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8月23日,该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一般处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其违法事实对其罚款人民叁万元。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通过青岛金冠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该司,电话无法接通。信网见习记者 王田